2024年10月30日18时25分,杨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汽车,沿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实验二小门前路段,与罗某驾驶的湘H号牌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,罗某车辆又与同车道前方施某驾驶宁A号牌小型汽车发生追尾碰撞,造成三车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经调查,当时正是晚高峰,凤凰北街车流量较大,银川交警正在凤凰北街实验小学门前处理一起交通事故。此时杨某某沿凤凰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此,在看到路段东侧发生交通事故时,只顾“看热闹”,却忘记观察路况。当前方车辆因为红灯已经在缓慢刹车,杨某却因分心驾驶未保持安全距离,也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,导致车辆撞上了同车道前方罗某驾驶的车辆。因撞击力度较大,罗某的车辆又与同车道前方施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,造成三车追尾的道路交通事故。好在三车驾驶员都牢系安全带,没有造成人员受伤。
当事人杨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三条:“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,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。”负事故全部责任。(兴庆区交警一大队)